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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075505号“H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33:0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150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觅想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40075505号“H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海澜之家HEILANHOME及图”品牌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6083064号“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67470号“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二)、第16083060号“海澜之家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并存在大量出售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注册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的档案、驰名商标的批复、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资料、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的宣传使用材料、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的报道、被申请人名下在售商标统计表、被申请人名下抄袭摹仿知名品牌统计表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字母组合“HA”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组合“HLA”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字母组合“HLA”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HA及图 商标 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