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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80645号“高德地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34: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647号
申请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380645号“高德地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7852号商标、第36972313号商标、第53894538号商标、第857815号商标、第4459347号商标、第14824018号商标、第6131337号商标、第22090930号商标、第4066986号商标、第4750659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待审中,引证商标九已被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荣誉证书、软件下载量截图;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引证商标信息页面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资本投资、代管产业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不动产出租等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八、十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高德”,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典当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八、十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典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八、十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保险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八、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提供保险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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