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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925392号“書香門第•瓷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34:4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620号
申请人: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闽达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对第48925392号“書香門第•瓷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916643号“书香门地美学地板 arte mundi及图”商标、第3588296号“書香門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相近,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摹仿。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在“木地板”商品上的驰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盤):
1.申请人名义变更核准证明;
2.申请人全资子公司书香门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和书香门地(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
3.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所获荣誉;
4.申请人推广“书香门地”品牌签订的协议及对应发票;
5.上海航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沪航莱会(2019)第02005号《书香门地(上海)美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审计报告》);
6.申请人直营门店及全国经销商统计表;
7.申请人销售“书香门地”地板签订的协议及对应发票;
8.审计报告;
9.“书香门地”地板行业排名;
10.在先裁定。
11.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屋瓦、非金属砖地板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板条、地板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书香门地”,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地板砖、非金属砖地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木地板、地板等商品上在销售渠道、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書香門第•瓷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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