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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508823号“Supr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36: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522号
申请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新时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43508823号“Supr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服装;帽子(头戴)”商品上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二、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巴黎公约》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
1、申请人及其品牌宣传资料;
2、申请人商品销售资料;
3、申请人荣誉资料;
4、申请人维权资料;
5、申请人商标信息;
6、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信息资料及商品销售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制作加气水用配料”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有15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元趣森林”、“巴佰莉”、“BURBEUUY”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其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达到《商标法》第十四条所指的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据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由上述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150余件商标,其中,除与引证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包括“元趣森林”、“巴佰莉”、“BURBEUUY”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此,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难谓巧合。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显然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此种行为不仅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故关于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但未述具体理由,故其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法条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徐 苗
王阳
2023年08月06日
信息标签:Supr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