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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970495号“曾阿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36: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271号
申请人:厦门王巢世家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全领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曾庆恩 委托代理人:厦门企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52970495号“曾阿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阿呆”商标是申请人的独创性商标,是在食品生产、餐饮行业注册使用多年的系列商标,已经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400181号“阿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27512号“阿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17770号“阿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503481号“阿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121549号“阿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180057号“阿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6417128号“阿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厦门市同安区,在明知申请人“阿呆”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的申请注册与申请人“阿呆”商标近似的商标,性质极其恶劣,具有主观恶意的傍名牌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决定书、裁定书等;
2、原商标注册人、许可备案通知书、被许可人营业执照等;
3、商标许可合同、授权书等;
4、荣誉证书;
5、经营活动照片;
6、相关报道;
7、广告合同、户外广告照片、送货车车身广告照片;
8、部分加盟店照片;
9、相关搜索页面;
10、部分产品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称:申请人所引证的商标“阿呆”是被申请人在先使用而未注册的商标,且在当地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主体信息;
2、申请人最早拥有的商标信息;
3、搜狐网截图;
4、各网站截图;
5、呆伯注册商标的情况。
申请人在质证中所陈述的理由与申请时的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9月7日在第29类肉汤、肉罐头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七的申请注册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肉罐头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七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9类肉汤、肉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第29类肉、肉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曾阿呆”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中的文字“阿呆”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曾阿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