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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295721号“蒂曼仕 DIMALKS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35:59关于第47295721号“蒂曼仕 DIMALKS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70号
申请人: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石狮市港唤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8日对第47295721号“蒂曼仕 DIMALKS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347972号“DICKIES及图”商标、第18042967号“帝酷适 DICKIES及图”商标、第20571670号“DICKIE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经过长期的宣传及使用,应被认定为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申请人对“DICKIES及图”作品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四、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摹仿、复制,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造成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裁定、判决书、决定、期刊;2、历史、介绍;3、相关报道;4、旗舰店首页页面、解释页面;5、注册证、清单、详细信息;6、证书、论述;7、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被申请人名下的申请商标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石狮市领航启祥服饰商行于2020年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3月6日止。2021年9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三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3、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在第25类上申请注册了“冠军奥妙”、“维密圣玛丽”、“北峰面”、“SUPIEURM”、“霍仕爱玛 HESAEKM”等六十余件商标,抄袭摹仿了“奥妙”、“维多利亚的秘密”、“北面”、“SUPREME”、“爱马仕 HERMES”等他人品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对应为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引证商标一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蒂曼仕 DIMALKSE及图”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整体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DICKIES及图”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我局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也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六、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该条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了“冠军奥妙”、“维密圣玛丽”、“北峰面”、“SUPIEURM”、“霍仕爱玛 HESAEKM”等多件与他人品牌近似的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述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注册行为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宣告无效,其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蒂曼仕 DIMALKSE及图 商标 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