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254356号“中正同济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37: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825号
申请人:汉中市树杰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游莺知产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4356号“中正同济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产地、质量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极强的商标显著性。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正同济堂”指定使用在中药材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含“中正”,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中正同济堂 商标 汉中市树杰商务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