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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00416号“东南医学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38: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838号
申请人:安徽医科大学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00416号“东南医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86402号、第15486927号、第15486930号、第15486407号、第15486393号、第15486929号、第15833019号、第16300708号、第16300694号、第15833214号、第15486926号、第3273489号、第15486396号、第15486932号、第15833054号、第15486405号、第15486409号、第15486403号、第15486928号、第15486397号、第15486399号、第15486933号、第15486921号、第15486398号、第15486404号、第15486925号、第15486924号、第15486406号、第15486395号、第15486408号、第15486922号、第15486401号、第15486931号、第15486923号、第4831054号、第1548641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前身为东南医科大学,后改名为安徽医学院,1985年更名为安徽医科大学,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历史曾用名,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发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六构成近似商标标识。争议商标医院、疗养院、配镜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六核定使用的医院、疗养院、眼镜行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清洁;兽医辅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非类似服务上,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名义为安徽医科大学,申请商标“东南医学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是其曾用名之主张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东南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