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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252976号“7式 qish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39:26关于第46252976号“7式 qish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520号
申请人: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祥易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会国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7日对第46252976号“7式 qish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23821号“Oi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9339号“Oi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1447号“Oi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29693号“Oi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86868号“上好佳 Oi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220694号“上好佳 Oi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上好佳 Oishi”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企业信息;
2、荣誉资料;
3、销售资料;
4、宣传资料;
5、相关案件裁定书、决定书、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0年5月1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蜂蜜;卷饼;谷类制品”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获准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面包;速溶咖啡;糖;茶;玉米花;速冻玉米;玉米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有效商标。
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qishi”与引证商标一至四“Oishi”、引证商标五、六显著识别部分“Oishi”相比较,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卷饼;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茶;速冻玉米;玉米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糖果;面包;速溶咖啡;糖;玉米花”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密切;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Oishi”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形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六,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徐 苗
王阳
2023年08月06日
信息标签:7式 qishi及图 商标 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