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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23744号“纵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39: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212号
申请人:纵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23744号“纵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26575号“纵览家装网”商标、第50781586号“纵览”商标、第57835708号“纵览”商标、第48620082号图形商标、第11479156号“文仲信息 WENZHONGINFO”商标、第8063928号“RUINING”商标、第51403217号“RYANBOSE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在文字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在构图要素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纵揽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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