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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30519号“一亩通 ONE MU T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40: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079号
申请人:湖南晨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30519号“一亩通 ONE MU 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01941号“鸿兆美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7241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919652号“玫香烤鱼 烤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0165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386798号“刘记鱼儿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4905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尚处于撤销程序;引证商标六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餐厅”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一亩通”、外文“ONE MU TONG”及图构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四在视觉效果、描述事物、表现方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六的撤销决定书尚未生效,但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的近似性问题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何旭卓
李雅楠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一亩通 ONE MU TONG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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