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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03760号“CERTIFIED FOR COMPLIANCE OPC FOUND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40:32COMPLIANCE OPC FOUNDATION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494号
申请人:开放平台通信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03760号“CERTIFIED FOR COMPLIANCE OPC FOUND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92056号“OPC”商标、第16118862号“OPC HACK& MAKE PROJECT及图”商标、第19179346号“FM OPC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OPC”,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中含“红十字”标志,且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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