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1672319号“Roudaosh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43: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309号
申请人: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长城之星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31672319号“Roudaosh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海口绿岛小鸭电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数次仿冒、复制在先知名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被申请人多次摹仿知名品牌商标,具有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792153号“Ronshen及图”商标、第3792154号“容声”商标、第208209号“容声RONGSHE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达到事实上的驰名状态。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复制,其注册使用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四、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一旦核准注册并投入使用,必然引起社会公众的混淆和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资质;2、行业协会证明、利税证明;3、广告宣传及新闻报道资料;4、申请人线上店铺情况;5、申请人维权证明材料;6、争议商标原申请人、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海口绿岛小鸭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18年6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9年12月27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予宁波长城之星电器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Roudaoshen”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部分“Ronshen”、引证商标二“容声”、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容声RONGSHENG”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燃气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本案中,申请人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两百六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iphae及图”、“Hinaler”、“ALIX”等多件与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此种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攫取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该类注册行为不仅会误导公众,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三、鉴于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已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将第613709号商标列为引证商标,但在无效宣告理由中并未就上述商标明确提出权利主张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Roudaosh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