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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64535号“INDUSTRY FINIS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44: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029号
申请人:安希斯特姆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64535号“INDUSTRY FINI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整体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NDUSTRY FINISH”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7类、第8类复审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7类、第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INDUSTRY FIN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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