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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62709号“鼓浪屿论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47: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172号
申请人:厦门市会议展览促进中心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62709号“鼓浪屿论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票务代理服务(娱乐);培训;图书出版;新闻记者服务;同声传译服务;翻译;筹划聚会;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博物馆设施”服务,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89552号“鼓浪屿及图”商标、第46392115号“鼓浪屿”商标、第55340826号“鼓浪屿 KULANGSU及图”商标、第65443467号“鼓浪屿”商标、第65453689号“鼓浪屿”商标、第12905008号“鼓浪屿世界名人蜡像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阻碍。申请人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鼓浪屿论坛”简介;申请人身份说明;申请人承办“鼓浪屿论坛”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票务代理服务(娱乐);培训;图书出版;新闻记者服务;同声传译服务;翻译;筹划聚会;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博物馆设施”服务,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鼓浪屿论坛”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鼓浪屿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