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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19659号“贝司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47: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582号
申请人:山东灯塔水母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麦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19659号“贝司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申请人产生了特定联系,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贝司令”,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贝司令 商标 山东灯塔水母海洋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