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9546007号“思念你”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50:46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905号
申请人:广州卓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思念食品有限公司(原异议人: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181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7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第49546007号“思念你”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第1773592号“思念 SYNEAR及图”商标、第3472658号“思念 SYNEAR及图”商标、第3494022号“思念 SYNEAR及图”商标、第12838391号“思念及图”商标、第3371371号“思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延续了“思念 SYNEAR及图”商标的驰名状态,被异议商标系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其核准注册容易使原异议人利益受损。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在先知名字号“思念”的字号权。已有类似情形的案件对原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手册中关于原异议人的介绍;关于认定“思念 SYNEAR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及报告;审计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宣传合同及发票;速冻食品品牌排行榜;原异议人所获荣誉;在先案件裁定书、决定书证据。
申请人(即原被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答辩材料。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各引证商标文字“思念”,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原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原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饺子、元宵”商品上的“思念Synear及图”商标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原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原异议人称申请人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具有独创性,其与各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意见及证据。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9月7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
2、各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茶”等商品上。2022年4月6日,各引证商标由原异议人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转让至被申请人思念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被申请人提交了原异议人的变更声明,故我局对被申请人引证上述引证商标对本案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请求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3、2008年我局曾在行政管理程序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原异议人“思念Synear及图”商标在第30类饺子、元宵商品上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和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变更声明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由文字“思念你”组成,其完整包含各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思念”,加之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思念Synear及图”商标在第30类饺子、元宵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及确权案件审理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对于在先字号权的保护以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前提。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字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原异议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因此,原异议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适用遵循按需原则。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本案中,原异议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但未结合案件事实阐述具体理由,我局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思念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