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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42328号“好奇融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51: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314号
申请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仟慧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42328号“好奇融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33913号商标、第214774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 均含显著识别文字“好奇”,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贷款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融贷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另,虽然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好奇融车 商标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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