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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57073号“远大YUAN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51: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532号
申请人:远大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57073号“远大YU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08986号“远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731313号“远大购物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类似群组上的商品已被撤销,已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7687428号“远大创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线一项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线一项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线;电缆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纤维光缆;磁线;电线;电缆包皮层;电报线;马达启动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绝缘铜线;同轴电缆”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远大”,与引证商标一“远大”、引证商标二“远大购物中心”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纤维光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光导纤维(光学纤维)”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光导纤维(光学纤维)”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磁线;电线;电缆包皮层;电报线;马达启动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绝缘铜线;同轴电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缆;磁线;电线;电缆包皮层;电报线;马达启动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绝缘铜线;同轴电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纤维光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远大YUANDA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