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185776号“火燚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52: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700号
申请人:金华原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领洋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85776号“火燚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41613号“火燚把把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发音、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火燚鹅 商标 金华原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