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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23873号“旺老头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52: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05号
申请人:新乡市万力奇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年月日-年月日停止受理) 被申请人:龙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刘雪峰
国内接收人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楼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60723873号“旺老头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22065858号“旺老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关联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被申请人龙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一家2020年5月成立的香港企业,在近两年内申请注册的商标近二百枚,涉及数十个行业,大量商标被撤销或正在撤销中。被申请人作为香港企业,内地工商行政部门不便于监管,便利用一些企业在商标申请上存在的漏洞,而进行恶意抢注。被申请人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被抢注的众多知名品牌网上查询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上述商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阿里旺 AILIWANG”、“肤丽芳姿”、“宜必思”、“CYTUWION”、“沙克麦昆”、“大鹅迪蒙”商标等在内的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171件。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本案中,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阿里旺 AILIWANG”、“肤丽芳姿”、“宜必思”、“CYTUWION”、“沙克麦昆”、“大鹅迪蒙”商标等在内的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171件。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答辩,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旺老头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