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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1357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53:55
心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流程信息;类似商标档案信息;在先判决;“启然”品牌部分图片;“启然”所获荣誉;相关微信公众号、视频号页面截图;相关宣传视频、门店照片;“启然”品牌线上销售情况。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治疗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治疗服务”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二者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治疗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心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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