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019358号“LUCKY STRIK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55: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364号
申请人:无锡芸智文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才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19358号“LUCKY STRI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13209号“村BA及图”商标、第35585288号图形商标、第678955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初步审查中,引证商标三已经被驳回,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具备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起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大众点评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LUCKY STRIK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