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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272040号“BESDIA一品钻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55:5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55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一品钻石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蒂龙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272040号“BESDIA一品钻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64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合同、装箱单和出口报单及汇款凭证、产品图片、线上店铺销售记录和评价截图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其于2019年03月31日至2022年03月3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合法拥有复审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签署的授权书、销售合同、装箱单、出口报关单、费用清单、汇款凭证及产品照片;
2、申请人刊登在京东及天猫等电商平台的广告服务;
3、申请人在京东及天猫等电商平台的交易记录;
4、申请人参展记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03月31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35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装箱单、出口报关单等证据均指向其所经营的锉刀等商品,与复审服务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BESDIA一品钻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