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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07280号“多玛”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58:5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24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多玛凯拔德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智贤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07280号“多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255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在中国大陆进行了实际有效的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况,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中文官网截图及其门控、安防解决方案等相关服务介绍;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复印件及翻译、多玛凯拔门控系统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销售合同及发票;申请人参加展会的合同、付费通知、第三方报道等;申请人产品宣传资料及印刷委托合同、发票。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一致。
我局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及其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一并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多玛两合有限公司于1998年4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9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滑门的机械等服务上,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多玛德国有限公司,后该名义变更为多玛凯拔德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体现的均为旋转门及配件等商品上的使用,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关联性,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旋转门的设计、滑门的机械等全部复审服务商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多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