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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26822号“美通香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59: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877号
申请人:浙江美通香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美通日用品(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恒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杭州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26822号“美通香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于2023年1月27日经我局核准由原申请人美通日用品(杭州)有限公司名义变更为现申请人浙江美通香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63769号商标、第1383772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均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蓉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