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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49924号“花钱粤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59: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085号
申请人:张健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49924号“花钱粤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对成语“花前月下”的不规范使用,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易混淆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词汇的认知,从而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花钱粤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