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893030号“薇美时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59: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893号
申请人:南京徕克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93030号“薇美时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17567号商标、第65740450号商标、第9570110号商标、第16402220号商标、第5737132号商标、第93279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证据、产品包装及图片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专用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薇美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