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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81162号“渭北地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59: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866号
申请人:陕西恒知拓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81162号“渭北地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83602号“渭北春”商标、第12752714号“渭北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特征。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指定使用在黄酒等复审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渭北地窑 商标 陕西恒知拓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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