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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45394号“周小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01: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041号
申请人:成都抖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45394号“周小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有词汇,为申请人所设计,创意来源于申请人旗下签约的知名主播“周小磕”,只会将其作为姓名标识识别,不会认为其带有欺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作协议、付款说明、媒体报道情况、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周小磕”指定使用在牙膏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周小磕 商标 成都抖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