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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81719号“聚半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01: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078号
申请人:佛山市乐添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81719号“聚半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局地有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半仙”一词通常是对民间从事占卜、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人的一种称谓,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货物展出”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何旭卓
李雅楠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聚半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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