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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43129号“EVERYWHERE WORKPL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01:57关于国际注册第1643129号“EVERYWHERE
WORKPL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452号
申请人:IVANTI,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3129号“EVERYWHERE WORKPL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显著性较高的暗示性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获得注册,且申请商标经长期广泛的使用,已在全球范围享有较高声誉。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注册证明、宣传海报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EVERYWHERE WORKPLACE”构成,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用于信息技术(IT)管理、监控和管理的可下载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及第38类为移动通信设备提供对存档数据的远程用户互联网接入服务等服务、第42类软件即服务(SAAS),其特色是下述用途的企业软件,即用于跟踪、分析和提高应用程序和商业服务的性能和可用性等服务上,一般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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