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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435556号“尊宝”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02:1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31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罗高峡
委托代理人:湖北九畴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梁晓颖
申请人因第9435556号“尊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259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259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门店清单及执照、供货合同、出库单、铝箔盒及盒盖买卖合同、配料包买卖合同、印刷版式确认单、进货单、银行回单、授权委托书、美团外卖服务合同团商铺信息、用户评价、饿了么商户服务协议、饿了么商铺及用户评价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8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内在“(意式)面食”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意式)面食”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糕点用粉、酵母”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为经营者或负责人门店的工商信息统计表、营业执照;
2、供货合同、出库单、买卖合同、收款人身份证明;
3、工作指派单、劳动合同、确认单;
4、进货单、送货单、银行交易回单、银行支付流水;
5、意面包装样品照片;
6、申请人对深圳市福田区尊宝飞象餐饮的授权委托书;
7、美团外卖服务合同、配送补充协议、合作协议、美团外卖证明;
8、申请人作为经营者或负责人的门店在美团外卖开设的店铺主页、商品界面、经营者信息及获得客户评价的截图;
9、申请人对厦门千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委托书;
10、饿了么商户服务协议、饿了么平台证明、饿了么平台上客户评价截图;
11、申请人对深圳尊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书;
12、申请人对杨维安的商标使用许可书、杨维安身份信息、商标许可使用费核算确认单、付款授权委托书、阳德仁身份信息、银行入账回单;
13、买卖合同、授权委托书、银行入账回单、订单小票及发票;
14、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杭州千尊饮食连锁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书;
15、杭州千尊饮食连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16、杭州千尊饮食连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科力佳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收款方人员身份证明;
17、印刷版式确认单、样品确认单、付款银行流水;
18、酵母、糕点用粉产品外包装样式;
19、申请人作为经营者或负责人的门店在2020年期间消费者点含有意式面食商品的订单小票及发票;
20、杭州千尊饮食连锁有限公司与杨维安签订的供货合同、杨维安身份信息;
21、出库单、付款的授权委托书、付款的银行回单、收款收据。
我局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材料(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一并寄送给了被申请人进行答辩。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5月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意式)面食等复审商品上,于2012年6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6月6日。复审商标于2021年9月30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259号决定复审商标在“(意式)面食”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糕点用粉、酵母”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即原撤销被申请人)对上述决定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故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期间在“糕点用粉、酵母”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1均未体现复审商品。证据12-21均为申请人或被许可使用人的内部交易信息,不能证明申请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将使用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实际销往市场流通领域。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糕点用粉、酵母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尊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