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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202146号“时尚臣SHISHANGCHE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03:16关于第15202146号“时尚臣SHISHANGCHE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55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德聚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捷凯创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202146号“时尚臣SHISHANG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091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网店截图、销售评论、宣传图等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9年03月21日至2022年03月2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在市场上实际使用,在案的商城信息、订单信息及商品图片等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恶意提起撤销申请,其理由不符合事实,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电商平台店铺截图及消费者评论;
2、交易凭证;
3、申请人厂房及店铺截图、宣传图片、实物图片;
4、微信朋友圈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或与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联,在内容和形式上均存在漏洞,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T恤衫;童装;游泳衣;鞋;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10月6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1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25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证据1、3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无法确定是否为指定期间内产生的证据材料。证据2、4未显示复审商标,与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关联性。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的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时尚臣SHISHANGCHEN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