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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804195号“TF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06: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830号
申请人:爱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广州茄子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4日对第48804195号“TF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9642680号“IFIT”商标、第3889268号“iFIT”商标、国际注册第1308187号“IFIT”商标、第35277438号“IFIT”商标、第33033661号“iFIT及图”商标、第24735442号“IFIT”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缺乏正常的使用意图,大量囤积商标且公开在网上售卖,其中部分商标系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商标而来。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光盘证据:
1.相关销售资料;
2.相关宣传报道资料;
3.相关商标信息;
4.相关裁定、决定、判决;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以及相关介绍;
6.相关商标销售页面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旱冰鞋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初步审定日期、引证商标四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在第3、9、16、35等多个类别上至少曾申请注册了150件商标。经查证,其第48608983号“弥舒MISHU及图”、第49583613号“喜诺普XINNUOPU及图”等商标在好标网相关平台出售,与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一致。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在案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及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字母构成及呼叫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证据可知,被申请人短时间内在多个类别上至少曾申请注册了150件商标,部分商标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出售,且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规制,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