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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754815号“时尚水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09:5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63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54815号“时尚水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897号决定,于2022年1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宗教服装、服装绶带、浴帽、睡眠用眼罩” 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在服装、童装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所提供的赠品也是商品。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企业信息截图;
2.产品照片及销售合同、发票;
3.《实务交流|商标在赠品上的使用在撤三案件中的认定》。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
4.合同、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复审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4月14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5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4未显示复审商品;其中赠品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综上,申请人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