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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134673号“思格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10:4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55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沈洁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134673号“思格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9645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企业信息、授权书、天猫服务协议、天猫销售截图、成交额账单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9年03月25日至2022年03月2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1.服装;2.皮制服装;3.针织服装;4.裘皮服装;5.皮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帽;2.鞋;3.手套(服装);4.披肩;5.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授权给其关联公司海宁众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使用复审商标,并由被授权人入驻天猫成立思格图旗舰店,持续使用至今。被申请人恶意提出撤销申请,有悖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立法精神,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授权人企业基本信息及复审商标授权使用证明;
2、被授权人与天猫商城签订的协议及入驻天猫时间界面截图;
3、复审商标在天猫旗舰店的销售产品、工作台、店铺资质及浏览量截图;
4、复审商标年交易记录部分截图、年费缴纳记录、成交额账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6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皮制服装;针织服装;裘皮服装;皮衣;帽;鞋;手套(服装);披肩;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5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经撤销决定在“1.服装;2.皮制服装;3.针织服装;4.裘皮服装;5.皮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帽;2.鞋;3.手套(服装);4.披肩;5.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25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说明被授权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者。证据2至4中的天猫服务协议、天猫销售截图、成交额账单截图、浏览量截图等证据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在天猫平台销售了标识为“思格图”的羽绒服、裙装等服装相关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鞋、帽等其余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皮制服装;针织服装;裘皮服装;皮衣”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