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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73334号“文心 文心点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10: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696号
申请人:泉州星宇致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73334号“文心 文心点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98819号“文心WEN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36427号“文心WEN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003536号“文心WEN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892016号“文心图书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514156号“文心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教育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文心 文心点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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