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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578782号“道奇战马Dodge Charg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11:05关于第44578782号“道奇战马Dodge Charge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901号
申请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丹阳市开发区云风眼镜厂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8日对第44578782号“道奇战马Dodge Charg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最大、最著名的汽车制造商之一,同时涉足多个业务领域。经申请人长期经营,“DODGE”、“道奇”和“羊头图形”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5442号“DODGE”商标、第215441号“道奇”商标、第1645890号“CHARG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为“汽车”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抄袭和翻译,其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减弱和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显著性。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所有商标均属于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典型的恶意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注册证;2、有关申请人及其“DODGE”、“道奇”品牌的介绍资料、相关新闻报道;3、“道奇 羊头”等相关搜索结果截图;4、汽车广告图片;5、销售商列表;6、所获荣誉;7、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其抄袭的目标商标简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护目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8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注册了“RAYBEN”、“PORSHCEE DESSING”、“Mageline及图”、“RNG”、“YUNOS及图”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道奇战马Dodge Charger”与申请人在先具有一定独创性的“道奇”、“DODGE”、“CHARGER”商标高度近似,难谓巧合。且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了“RAYBEN”、“PORSHCEE DESSING”、“Mageline及图”、“RNG”、“YUNOS及图”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案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护目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三、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为中国大陆地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护目镜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其商标赖以知名的汽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五、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