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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354279号“美团MEITU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11: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20066号重审第0000004661号
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西天然美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佳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20066号《关于第10354279号“美团MEIT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第351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被申请人及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2023)京行终147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北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二审判决认为,第8228873号“美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为2010年4月21日,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为2011年12月26日,虽然期间不足两年,申请人持续使用该商标,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发票、纳税证明、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证据,可以认定经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引证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美团”,引证商标为“美团”文字商标,在引证商标构成驰名的情形下,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虽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商品与服务的类似,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为日常消耗品,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通过团购网站服务的对象亦为普通消费者,二者的消费群体为较高的重合度,在引证商标构成驰名的情况下,被申请人通过摹仿引证商标的方式注册争议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不正当地利用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认为,根据法院二审判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美团MEITUAN 商标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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