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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83163号“东湘澧盛DONG XIANG LI S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12:10SHENG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350号
申请人:广州东湘澧盛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83163号“东湘澧盛DONG XIANG LI 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636382号“舍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705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199876号“化大赛高HUA DA SAI G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47900号“韶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849026号“尚依美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6960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重要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六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乳化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工业化学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二、六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胶原蛋白、工业用低聚肽、工业用甘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用胶原蛋白、工业用低聚肽、工业用甘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