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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59921号“纬宏 WEIH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14: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192号
申请人:上海纬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9921号“纬宏 WEI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56538号“炜宏 WEIHONG及图”商标、第9513562号图形商标、第59536322号图形商标、第59532814号“WH及图”商标、第13277680号“V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四、引证商标五所有人权利状态已经注销,引证商标五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汉字“纬宏”与引证商标一汉字“炜宏”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WEIHONG”,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管道用非金属弯头;软管用非金属接头;橡胶或塑料制(减震或填充用)包装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属软管;橡胶或塑料制(减震或填充用)包装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橡胶制减震缓冲器;密封垫片;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绝缘、隔热、隔音用物体;隔热耐火材料;隔音屏障板;绝缘涂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纬宏 WEIHONG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