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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500252号“肯德高 KINDEG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14:41关于第13500252号“肯德高 KINDEG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63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雨虹砂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500252号“肯德高 KINDEG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56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3月11日至2022年03月1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三答辩中所提交的使用证据及撤销复审所补充的使用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申请人及授权使用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产品检验报告;
2.购销合同及发票;
3.专利证书;
4.全国性建材期刊广告宣传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
5.商标转让证明;
6.产品及包装实物图;
7.网站产品宣传销售;
8.送货单;
9.采购合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肯德高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7 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黄土颜料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03期(2016年5月14日)《商标公告》上。经我局核准于2022年5月6日转让予申请人。2022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5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4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6、7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明力较弱;证据8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复审商品;证据9合同在无发票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其已实际履行。综上,申请人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肯德高 KINDEGO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