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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391698号“滴滴快云聚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14: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852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融融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17391698号“滴滴快云聚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滴滴”、“滴滴打车”等系列商标在运输服务上获得极高知名度,第14229622号“滴滴”商标也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201679号“滴滴”商标、第16519933号“滴滴”商标、第16810395号“滴滴快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抄袭摹仿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中国IT研究中心出具的2016年中国专车市场研究报告等相关报告、政策;
2、申请人相关介绍、网络搜索相关材料等;
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媒体报道等;
4、申请人商标信息、关联企业信息;
5、广告宣传材料、专项审计报告等;
6、销售合同、发票、增值税申报表等;
7、参展参会、参加公益活动等相关材料;
8、所获荣誉等;
9、维权材料、在先裁定书、决定书、判决书等;
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5年7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7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的方式、目的、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及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服务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存一定区别,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不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服务来源于申请人,从而损害其利益。因此,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商号权之规定。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评述。
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中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但该条款系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内容,在2013年《商标法》中并无相对应调整内容,故申请人请求依据该项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孙萍
孟伊娜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滴滴快云聚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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