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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497189号“晋临 Jinne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15:02关于第10497189号“晋临 Jinne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62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霍五奎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97189号“晋临 Jinne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8270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9年2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中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天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产品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山西正元盛邦制药有限公司于2012年02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4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麦乳精、谷类制品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2月6日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复审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2月11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0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上,申请人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0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晋临 Jinnee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