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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909842号“圣光与荣耀”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15:46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521号
申请人:北京王牌互娱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1454号第50909842号“圣光与荣耀”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7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第14480871A号“荣耀”商标、第16140860A号“荣耀”商标、第22503782A号“荣耀”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对“荣耀”享有的在先字号权。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欺骗性,且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1、商标档案、商标授权书;2、宣传报道资料;3、购销合同、发票;4、参展资料;5、在先裁定书等。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1454号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圣光与荣耀”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480871A号、第16140860A号、第22503782A号“荣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穿戴式智能计算机;可穿戴式智能手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荣耀”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909842号“圣光与荣耀”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注册“圣光与荣耀”商标是为游戏软件产品经营所需,并无恶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未侵犯原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原异议人所称的其他在先案例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参考依据。《圣光与荣耀》是申请人开发的一款游戏名称,已经营一年多时间,在游戏软件行业建立了一定知名度,广受消费者欢迎。综上,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企业介绍、版号授权书、核发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游戏界面截图等。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品为第9类“可从全球计算机网络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
2、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手机保护壳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被异议商标“圣光与荣耀”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荣耀”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从全球计算机网络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可穿戴式智能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作出决定的当然依据。
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字号“荣耀”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其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原异议人字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三、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四、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另,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圣光与荣耀 商标 北京王牌互娱技术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