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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283342号“EHBRMZ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16: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589号
申请人:彪马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将乐县优必选贸易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1日对第44283342号“EHBRMZ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国际注册第42671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581191号图形商标、第697951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2508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驰名的引证商标一、二的摹仿。
3、被申请人恶意明显,抢注他人大量知名商标,其行为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将误导相关公众,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产生不良的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中国注册的PUMA系列商标详细信息;
2、申请人的PUMA系列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证及其中文摘译;
3、申请人及其在中国子公司的主体资格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资料;
4、审计报告;
5、申请人在大陆地区的门店信息列表;
6、申请人店铺专卖照片;
7、经销协议、销售清单、发票及公证书、进口单据;
8、国图检索报告、申请人在各地的宣传图片、广告投放、各种刊物的宣传、赞助情况;
9、商标侵权打假报道视频资料等;
10、在先相关裁定书及判决书、决定等;
11、被申请人主体信息;
12、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被抄袭品牌介绍页;
13、政府文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20年11月7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四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或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四现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
3、被申请人名下拥有50多件商标,其中有“布鲁斯蒙卡 MOCUPHA及图”、“HARPCIN”、“斯匡步”、“斯安步”、“斯耐踏”、“漫威步”、“漫威潮”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基于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50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有与法国服装品牌近似的“布鲁斯蒙卡 MOCUPHA及图”,与美国服装近似的“HARPCIN”,与其他服装品牌近似的“斯匡步”、“斯安步”、“斯耐踏”,与电影品牌近似的“漫威步”、“漫威潮”等商标。上述商标与申请人知名商标高度相近。被申请人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2、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另,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影响实质结论,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EHBRMZ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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