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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71078号“ONCOMAS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16: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851号
申请人:北京博宁洛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71078号“ONCOMAS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54025号“云橙科技及图”商标、第38682674号图形商标、第16588914号“小金桔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决定书、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中,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中,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可相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ONCO”可被译为“肿瘤的”,使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ONCOMAS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