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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62093号“果蔬之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17: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088号
申请人:嘉祥县乡情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62093号“果蔬之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05285号“果蔬之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610565号“果蔬之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871281号“果美之嘉 GOMEYZIG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种子、酿酒麦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植物种子、酿酒麦芽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种子、酿酒麦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果蔬之嘉 商标 嘉祥县乡情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