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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0875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19:10关于第56508759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196号
申请人:青岛蓝月庄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集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0日对第565087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在先拥有著作权的《蓝月庄园LOGO》美术作品极其相似,已构成对申请人著作权的损害。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申请人网络介绍;2、作品登记证书;3、微博、网络宣传的网页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商品包装、货物贮存、能源分配、灌装服务上。
2、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证据显示,《蓝月庄园LOGO》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系本案申请人,创作完成时间:2013年12月4日,登记日期:2014年7月29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保护,须考虑他人所述的作品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他人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及争议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等因素。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所述的《蓝月庄园LOGO》作品,经过设计表现形式独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次,如审理查明2可知,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证据显示,《蓝月庄园LOGO》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系本案申请人,创作完成时间:2013年12月4日,登记日期:2014年7月29日,该作品创作完成时间和登记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可以作为申请人有权主张该作品在先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再次,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的微博、网络宣传的网页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公开发表,被申请人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作品在构图特点、表现形式、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综上,被申请人未经许可,将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熊初末 商标 青岛蓝月庄园有限公司